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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的部分案例总结(下)

婚姻家庭纠纷的部分案例总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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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如何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刘律师解答: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男女双方并没有实际办理结婚登记或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予返还。

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一般彩礼是不予返还的,除非涉及到法条第(三)项规定,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但是实践中,返还彩礼的案件,原告方举证十分困难,想要回全部彩礼十分不容易,而且彩礼应返还多少也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实践中,给付彩礼的证据要予以保存,通过转账方式并备注为彩礼是最容易保存证据的方式。一般有证据证明给付彩礼,并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情形下是支持全部返还彩礼的。已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一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及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彩礼的花费情况综合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

7、.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诉请他人返还该财产的,应如何处理?

刘律师解答:法律明确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或重大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案外人善意,二是支付合理低价,三是已经物权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具体本案情形中,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因他人接受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夫妻另一方可主张赠与无效,夫妻另一方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全部返还该财产。

8、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等类似“保婚”条款,是否有效?

刘律师解答:现在这种“保婚条款”越来越多,许多夫妻用这样的一纸婚约作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根据《民法典》婚姻编规定的婚姻自由、离婚自由的原则。对于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等类似“保婚”条款,限制了他人离婚自由,违反了离婚自由的原则,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9、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不尽扶养义务,另一方起诉要求给付扶养费用的,是否应予支持?

刘律师解答:我国《民法典婚姻继承编》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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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17: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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